辽宁鞍山人于萌十年前购买了几把仿真枪作个人收藏,十年后这些仿真枪被警方认定为“枪支”,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昨日,南都记者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得到证实,于萌案将于2月1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于萌案的辩护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庭审中其将为于萌做无罪辩护。(2月9日《南方都市报》)
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枪的案子刚刚平息不久,收藏仿真枪被抓的案子又起波澜,现实中的“仿真枪”可谓一点也不消停。在经历了全民争论后,仿真枪被认定成“真枪”处理的情况被认为是有违常理、法理,已成社会基本共识。在这样的情形下,还会有人因为仿真枪被抓,就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安部门把“仿真枪支违法”作为基本判断的现实还没有改变。这不禁让人感叹,仿真枪支违法,这种存在明显谬误的判断,到底何时是个头?
“仿真枪支违法”的判断能够形成,并在收藏仿真枪一案上实际体现。首先说明,相关公安部门仍在以那一个有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为依据,也就是枪口比动能不得大于1 .8焦耳/平方厘米。先抛开这一标准过低的争议,然后着眼于标准本身来看,这一标准属于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标准,本身就不是法,是规章,在刑事案件中不应该作为检验的依据。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看,这一标准不适合作为“仿真枪支违法”判断的可靠依据。
而且在收藏仿真枪一案里,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这些枪是当事人十年前购买的,并且通过合法渠道,最关键的是,那一有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在当事人购买这些枪之后制定出来的。而在当事人购买这些枪时,这些枪是符合当时16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的。如此说来,就算这些标准可以作为可靠的依据,那在当事人没有主观犯罪意图的前提下,仅仅单纯的因为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就被认定为有罪,岂不是笑谈?这有违法治的初衷,更谈不上公正。
“仿真枪支违法”的判断能在现实中存在,除了枪支认定标准的问题外,就是立法的问题了。国家确实对仿真枪也有非常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但问题在于,这一规定过于宽泛,并没有对购买和持有仿真枪做出明晰规定。而且,更细致一些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对仿真玩具枪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但这样的法律现实下,各类销售、买卖仿真枪的行为,都以“携带仿真枪”论处,不论是卖者,还是买者,都将受到拘留等处罚。这有明显的“一刀切”之嫌,而其实质上的问题则是“立法的漏洞”。
也就是说,现如今,枪支认定标准存在过低的争议,而且其到底能不能作为判决“仿真枪以真枪论处”的现实依据也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晰。还有,仿真枪相关的法律依据不仅仅是存在模糊,还有着立法上的明显漏洞。这些情况也证明,能形成“仿真枪支违法”的判断,有着现实的必然,确实也有现实的无奈。
“仿真枪支违法”的判断是我国法治走向完善过程中的一个“芥蒂”,只有拿掉,才是真正的合乎法治本意。想拿掉这一“芥蒂”,就得拿现实问题开刀,在标准上,规范争议标准,并明晰其依据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充分考量现实,细化内容,补上漏洞。若真能做到,让合理与合法真正共通到一起,避免一方的有失偏颇,“仿真枪支违法”的判断才算真的到头了,但这条路并不好走。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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