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陈某是淳安县安阳乡人。2月18日,群众举报有人正在小溪边宰杀癞蛤蟆,随后陈某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109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还有5只活体被当即放生。“逮癞蛤蟆也犯法?”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疑惑。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2月20 日中新网)
在农村,宰杀青蛙、癞蛤蟆、麻雀等是很常见的事。难怪,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疑惑,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其实,不管是在农民还是在城镇,真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行为违法,还不知道这些行为可有产生的后果,不然,怎么会有人在路边或者农贸市场公开售卖青蛙、麻雀等动物呢?
其实,在我国,癞蛤蟆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虽然癞蛤蟆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名录。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外,还包括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动物,如:壁虎、蛇、黄鼠狼等,共计有1700多种。对于这些“三有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像陈某这样捕杀109只,就也许会被判刑,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假如陈某知道捕杀癞蛤蟆会被拘甚至可能会被判刑,就是借给他一百个胆,也不见得会去杀这些癞蛤蟆。关键是陈某确实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宣传还没有得到普及,更没有深入人心。不要说像陈某这样的普通百姓,就算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国家干部、老师、甚至是大学教授,恐怕也没有几个能知道捕捉一只癞蛤蟆就是违法的。
陈某宰杀癞蛤蟆确实不对,不管他知道不知道癞蛤蟆是不是“三有动物”,都是不应该捕杀的,所以他受到相应的处罚是应该的。但此事也提醒各地,要加强普法。农民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七五”普法刚开始时,中央就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
抓癞蛤蟆该不该被拘?普法应到位。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农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到农村、传达给农民,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些事情做了之后有什么后果。如果每个农民都知法了,那对捕杀癞蛤蟆的人进行刑拘或者判刑,才能让他们心服口服。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作者: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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