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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放:先解决好共享自行车,再玩儿共享汽车吧

发布时间:2017-02-17 09:14:44来源:SRC-13

  15元的起步价吸引了许多人的目光,但其在北京和深圳暴露出来的停车网点少、使用费用偏高、车辆覆盖率低等问题,也被不少用户吐槽。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书鸿提出,从创新的角度来看,共享汽车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但新事物的诞生还是需要和社会实际情况不断的磨合相适应。他认为,租车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了事故损害,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尚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即使保险公司能够对损害作出经济赔偿,但是上述的法律责任如何按分配仍是问题。”(2月16日彭湃新闻)

  就在共享单车已在许多城市风生水起的时候,近段时间,“共享汽车”也来了,还悄然进入实质投放阶段。像北京、深圳、上海等个别城市,近期已出现了共享汽车服务。共享汽车听起来是一个非常美妙的概念,如果真能付诸实施,那就不失为又一种方便人们出行的办法。然而,无论是从“共享经济”的本质来看,还是目前推广共享汽车所具备的条件来看,共享汽车还仅是处于概念阶段,要像共享单车那样大范围推广,恐尚不具备客观条件。

  众所周知,共享单车的推出遇到了很多现实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人们在法制观念、道德水准、自律意识、规则操守等上还无法达到“共享”的程度,以至于在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时常出现停放、开锁、私自占用甚至偷盗等一系列问题。而共享单车的问题,也就是共享汽车的问题。共享单车轻便灵活,占地面积小,成本低且廉价实用,而共享汽车就不同了,占地面积大,投入成本高,一旦出现管理不善或其他损害汽车的问题,就绝非小事了。因此,共享汽车这一概念可以推出,但要想真让其走进人们的生活,或像共享单车那样成为多数城市的“标配”,看似时机未到。

  共享单车也好,共享汽车也罢,都源于“共享经济”这一概念。然而,“共享”是有条件的,达不到条件,就无法实施。共享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而需求方在共享汽车上就很成问题,价格是最大的问题,如果价格达不到使用者的预期,还不如打的方便实惠。而对共享经济平台来说,这既需要经营者的热情,也需要政府的监管指导,成本有多大,也要考虑清楚。而“共享”也受制于空间、关系两大要素。一方面,信息或实物的共享要受制于空间的限制,只能仅限于个人所能触达的空间内;另一方面,共享需要有双方的信任关系才能达成。从狭义来讲,共享汽车是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汽车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商业模式。而汽车昂贵,不像共享单车那样可随意投放,哪怕出现一点问题,都担当不起。

  所以,就连共享单车都处于探索试验阶段,而且,共享单车今后能走多远还未有定论,共享汽车就接踵而来,这个速度显然有些过快了。这种协同竞技模式,通过闲置资源和冗余信息的有效配比,以极低的成本进行点对点的使用权交换,放在共享汽车上,显得有些超前。闲置资源不成立,低价成本也不成立,至于建立在法律、道德、人格、契约精神等上的共享,大家心里恐怕都有数吧。

  还有更多律师提出的问题,如违反交规罚款处理、保险、事故责任等等。总之,就是对共享汽车的权力和权利分配等,都极为复杂,难以厘清。没有一套与共享汽车配套的政策、法规,就无法使共享汽车成为现实。由此,先别为共享汽车欢呼和兴奋,还是先解决好共享自行车吧,提升了人们的各种意识,积累了足够经验,再玩儿共享汽车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