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为治理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不法行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交警出台“新招”,让闯红灯者拿着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作为处罚措施,这种做法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质疑。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青原交警大队了解到,喊话只是一种“体验式教育”,为治理闯红灯,交警也会采取举牌子、罚款等多项措施。(7月21日 《北京青年报》)
诚然,无论机动车闯红灯还是行人闯红灯对交通安全来说都有莫大的隐患。这些年,为了治理闯红灯行为,各地新招不断,有罚抄100遍、罚站20分钟、大屏幕曝光、义务劳动等等。然而,曾经的这些创新效果却不理想,而且还经常被媒体批评质疑其合法性。
同样,让闯红灯者拿着高音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从效果上来说,有多大的作用很难说,被罚者能否入脑入心诚恳接受“体验式教育”,还是敷衍了事更不得而知。更关键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记6分,扣满12分就得从头再来。处罚力度已不算轻,但找不到罚喊100遍等处罚的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说罚喊100遍的处罚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是被禁止的。
追求执法效果最大化,减少交通安全隐患的初衷没有错。但交警作为执法者,依法执法才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怎能为了所谓“效果”而随意“创新”擅自增加处罚项目呢?这种做法明显超出了交警的权限。打着为你好为大家好的旗帜,超越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该得到公众的支持。
假如,执法者为了提高执法效果随意“创新”的行为得到公众的默许甚至支持的话,将来一些执法者在其他领域又进行“创新”的话,公众的正当权利如何保证?让闯红灯者持喇叭站在路口大喊,对闯红灯者来说是戏谑与捉弄,有伤人格尊严,尽管这种做法被称为“体验式教育”,可美丽的说辞掩饰不了事实的真相,难道其所谓“执法效果”不就是看中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吗?
对闯红灯者该如何处罚,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交警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但不能超越法律增加处罚项目,或者变通执法方式,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不应有讨论的空间。有效治理闯红灯行为,假如法不够严,就应从修订相关法律入手,同时也应反思城市红绿灯设置是否便民,道路规划是否合理等。总之,“罚喊百遍”的处罚于法没有依据,这种随意创新的执法行为不该得到公众的支持,这与效果无关,效果好与不好都该被禁止。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阿古俄子
(作者:郭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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