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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刚:规矩没定好,“共享时代”是奢谈

发布时间:2017-08-21 08:30:01来源:湖北日报网

  驾驶共享汽车与张师傅的私家车相撞后逃逸,被找到的司机说没钱赔。共享汽车方面也没拿出一个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师傅将肇事司机及共享汽车起诉至新城区法院。(8月19日《华商报》)

  事实上,从出现共享单车、汽车以来,有关肇事后理赔的纠纷一直没有停过,而此次驾共享汽车出交通事故逃逸案,理赔一样如此艰辛,此案的曝出,无异于一声“惊雷”,让那些沉浸于美好共享事物的人们有些难以接受。

  共享汽车出现初始,尽管各方质疑声不断,但基于此前共享单车的运用经验,还是蹒跚上路了。对于共享事物的出现,利当然大于弊,但如果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完善,好事儿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此前,有种声音就比较强烈,对于类似于共享单车以融资形式谋利的共享事物,背后的资金监管是否到到位,政府在扶持他们的同时是否让相关法规及时修缮,既确保共享事物的健康成长,又能够充分保障好市民应有的责权利。不幸的是最终仍然出现了某些共享单车运营方“失踪”的消息。

  对于此案件中“肇事方没钱,车辆方又称没责”的窘状,受害方居然无计可施。按律师界人事所说:“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和车辆所有方是同一人的话,肇事方如果以没钱赔偿为由,受损方尚可通过司法保全扣留对方车辆。但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也没办法扣留车辆进行赔偿。”如此说来,无论是否有钱或者无理,只要你驾驶的是共享汽车,就可以横行于道路上了,因为没人敢惹你,一旦撞上了,倒霉还是那些受害方。

  其实,无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还是其它新生的共享事物,既然政府允许其存在,就必须加大监管,这种监管除了规范其合法运营之外,更要考虑其经济体的特殊性,及时修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好共享经济体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类似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不会只是个案,在道路上跑就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如何做好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界定,如何界定肇事者与共享企业之间的责权利,这些都是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说,规定共享汽车方面如果没有对使用者资质进行严格筛查出现交通肇事,使用者无赔偿能力时,共享汽车方面就应该先行垫付。

  共享事物的出现不是一两天了,只有真正做到立法先行,共享经济才能健康、长足发展,才能融入社会被民众所欢迎,共享的属性才会真正体现。如果规矩没定好,“共享时代”就是奢谈,这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