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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隐孕入职”凸显育龄女性就业难题

发布时间:2017-09-11 09:16:47来源:湖北日报网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9月10日中新网)

  女员工入职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递交了辞职信,如此“转嫁”生育成本的做法,确实让人感觉套路太深。已婚育龄女性就业环境本来就不太好,这种做法或许更让用人单位对已婚育龄女性产生偏见。女员工“隐孕入职”现象,凸显育龄女性就业难题,也折射出女性在生育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破解已婚育龄女性就业的难题,不能光靠用人单位来承担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大部分成本,还需要政府部门统筹构建一套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才行。

  其实,女员工“隐孕”入职,大都不是恶意为之,她们可能有着许多的无奈。“隐孕”入职的目的,除了不想失去心仪的工作岗位外,大多数是希望能在产假期间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这对经济条件一般或相对困难的家庭来说,“隐孕”入职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她们利用我国法律法规对育龄妇女利益保护的这道“护身符”,在入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了隐瞒或欺骗。对此,我们也不要过多地去苛责她们。因为她们或许为了减轻生育带来的家庭经济压力,只能选择“钻”法律的空子,来“占”用人单位的便宜。

  然而,用人单位在聘用“隐孕”女员工后,一方面要在孕期、哺乳期内给予特殊照顾,安排女员工到相对轻松或适合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还要在长达3个月的产假期间支付工资。而这一期间,女员工不可能为用人单位创造多大的价值,用人单位却要付出较大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此,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对已婚育龄女性都有所“戒备”,以前不愿意聘用没有生育孩子的已婚女性,现在实行了全面二孩政策,已婚已育一孩还在育龄期的女性,在就业时也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用人单位不愿聘用已婚育龄女性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用工成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现象也是造成已婚育龄女性“就业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能报销和补助住院生孩子期间的相关费用;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的保护责任,还要为此付出较大的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因此会“不堪重负”,导致这些企业不愿意聘用已婚育龄女性。

  如何纾解已婚育龄女性就业难题,以保障妇女就业和生育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还需从政府的层面统筹考虑,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来主导构建一套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产假保险的方式,或可并入生育保险,再加上政府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代为支付,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女职工产假“空档期”的任何费用,等产假结束上班后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样的生育保障体系,将能大大减轻用人单位聘用育龄女性的用工成本,解决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育龄女性就业时就不会再受到歧视,育龄女性“就业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