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再次见诸报端。这是一条涉及离异婚姻双方负债的内容解释。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2月28日中新网)
这一条款简单地说,就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有一方背负了债务,要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你能明确证明这是个人的债务。这就导致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的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还不起的还容易被判定为“老赖”。该法条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试想,如果夫妻双方为了经营等,向外举债,最后想赖账,用“假离婚”来逃避,那债权人怎么办?
关键是债务到底是不是共同债务,这要看双方如何举证,司法机关如何判定?如果盲目地认定,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举的债就是共同债务,那就有失公正。会使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而一夕致贫,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遇司法拘留等等。
离了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到底要不要双方共同偿还,还得看是什么债。如果男方借的是赌债,或者是用于嫖娼、吸毒等的,离了婚的女方就不需要帮其还债。如果女方帮这样的男方承担债务,那是在怂恿和鼓励不法行为。再说,这些用于赌博、吸毒等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没有共同承担的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赌博、吸毒等这种不是用于夫妻生活的举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现实社会中,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赌博、吸毒等瘾,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债。不仅把这个家给毁了,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时还不得不省吃俭用,为其还债,有的在忍无可忍之下,无奈选择了离婚。但即使离婚,有的也以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逼着另一方为其还债。有的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负担”。这样,不但使没错的一方没能得到有错的一方的补偿,而且还要为有错的一方背起原本不应该背的债务。
实际上,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如果是这些债务,其中一方即使“婚都离了”也必须共同承担。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作者:杨虹磊)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