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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评论大赛】“软广”推介切莫成“法外之地”

发布时间:2018-06-20 16:26:18来源:荆楚网

  5月26日,贵阳数博会上,百度CEO李彦宏在“人工智能”环节的演讲中称,为了保证更好的用户体验,百度新推出的“简单搜索”APP将永远不会投放广告。消息一出,舆论的矛头再次指向百度,此番演讲究竟是对臭名昭著的“竞价排名”的诚心忏悔,还是百度改头换面推广新产品的又一借口,个中因果,倒是耐人寻味。

  百度的“竞价排名”由来已久,业内也是心照不宣,直到2年前沸沸扬扬的“魏则西事件”才让这一切搬上台面。尚且不谈百度对“魏则西之死”拿出了几分诚意,单就此后几次如同隔靴搔痒的企业改革来说,李彦宏此言的可信度就要打上折扣。

  事实也确乎如此。广告投放始终是互联网公司实现搜索内容变现的一项重要盈利来源,放弃这块蛋糕并不现实,时至今日,搜索广告和信息流广告仍是百度推广的一大卖点,同时,也有媒体就指出“简单搜索”APP内仍存在莆田系医院的推介链接,只不过处在稍后的位置。如此看来,百度所声称的“永远不会投放广告”更像是一场文字游戏——以宣传为主极具有辨识度的“硬广”的确退出了搜索引擎的舞台,但并不意味着以搜索广告和信息流广告为代表的诸多隐性的“软广”就此消失,相反,它之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只不过是同样的营销目的换一种推送方式粉墨登场,一方面满足了用户体验,另一方面又成全了自己的腰包,何乐而不为呢?

  在大数据投放如此精准的当下,“硬广”的市场萎缩是大势所趋,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软广”的大受青睐,但这种青睐背后的危机几何却是难以预知的,且不说公众对企业形象的好恶如何,但说公众因信息误导而遭受人财损失就够让人愤愤了。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作为广告发布者而存在,是否拥有广告信息审核的职能,是否承担违法信息发布的连带责任,都是大数据时代下“软广”推介带给我们的新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然而现实是,由于广告发布者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定义模糊不清,审核和推介的责任失序,潜藏在大数据暗箱里的“软广”渐渐成为了“法外之地”,在没人管、没“法”管的尴尬境地下,有恃无恐地消费着公众对大企业的信任与依赖。

  其实,现有的搜索引擎内的“软广”推介缺乏强效力的规制,折射出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管理的缺位,“软广”推介不能仰赖企业自净,更需要法律底线的加持。在明确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别的基础上,公众呼唤更主动且健康的传受关系,“软广”推介应成“法内之地”不仅仅是构想,更是公众的一种合理期待。

  来源:荆楚网

  作者:王莉媛

  学校: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