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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评论大赛】打击论文造假,明确各方责任主体方为正道

发布时间:2018-08-02 17:44:23来源:荆楚网

  近日,教育部发文,要求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此类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设置举报电话。

  学位论文造假,可以说是普遍存在于各大高校的一种屡禁不止的恶劣事件,它严重败坏了学校的学术风气,滋生了一种投机取巧、蝇营苟且的消极情绪。如果不加以制止,这种行为不止会严重损害高校苦心多年所营造的社会声誉,更是对那些勤勤恳恳,坚持学术钻研精神的学生的一种亵渎与侮辱。

  近些年来,我国对于学位论文造假行为,不可谓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早在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就公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对于指导老师,若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同时自2013年起,各大高校已经全面推广使用了论文查重系统,初评、盲审、外审等各种论文校核手段也已经广泛应用。在一些知名高校,比如华中科技大学的某些重点专业的研究生论文,已经采取了100%盲审的严厉手段。然而就在种种措施保证下,学位论文造假,依然是在猖狂的顶风作案,每到临近毕业论文答辩的时间,各大高校的张贴墙上,依然布满了代写论文的各种小广告,而广告下面的电话号码条,每次都能在半天之内被瓜分殆尽。形势之严峻,让人不得不思考,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

  作为一名在读高校生,对于学校里面的种种怪现象,可谓深有体会。一些学校课程设置不合理,并没有专门的论文写作及指导课程,导致很多学生到了开题的时候,对于论文根本就没有个基本的认识及概念,很多人把论文当成课后作业来做,感觉复制粘贴不都是基本操作吗?还有部分指导老师,忙着去申请科研经费,操心自己的岗位待遇,对于所负责的学生,哪有那么多时间去指导论文写作呢?至于学生,忙着找工作和考研,等到忙妥当了,一看距离答辩只有1个多月了,不得不打开百度,到处搜索论文代写的信息。

  对于论文造假这种涉及多方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和法律、法规上其实早就采取了很多有借鉴意义的方法措施。例如现代企业强调全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无论是生产部门还是行政部门,都负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每个人的责任和失责后的处罚,都在相关文件上面写的清清楚楚。而法律上的规定则更加严格,每个法律主体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都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说明。

  此次教育部发布的通知中指出,学位授予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现代管理及法律法规所体现出的主体清晰、权责分明的特点,首先确定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然后再去具体的划分每个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不会出现相互推诿、和稀泥的的情况,同时才能够真正的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共同从源头上遏制住学位论文造假这一恶性事件。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正如法律上的责任是和义务相对应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履行相应责任,而法律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规范个人以及各单位的社会行为。

  虽然高校本身并不是作为一个工厂,来批量生产一模一样的产品,而是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场所存在的。但是它不是简单的传授具体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更重要的培养具有独立人格和具有一定操行的学生,在这其中,作为检验学习水平的重头戏的毕业论文,正好作为展现学识水平和品德修养的最好证明。所以,教育部本次发文的最终目的,是让高校中的各方主体,都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教育事业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自觉的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如此方能从根本上杜绝论文造假事件的发生。

  来源:荆楚网

  作者:刘晶晶

  学校: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