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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亡父的财产信息”不能靠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8-08-14 08:59:57来源:荆楚网

  南京市民小陈父亲去世,小陈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小陈去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父亲的房产信息,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因为他不能提供房屋的位置或权属证书编号。小陈将南京市住建委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依原告小陈申请,履行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8月13日《扬子晚报》)

  小陈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却为了查询亡父的财产到处奔波,还为此打起了官司被折腾得够呛。其实,小陈继承这一房屋没有什么争议,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应该归小陈所有。小陈作为他父亲财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财产情况拥有知情权,且《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查询。而南京市住建委却以小陈不能提供房屋的位置或权属证书编号为由,拒绝小陈查询,最后,小陈不得不通过法院解决。

  虽然这个住建委认为,房屋登记信息往往涉及到所有权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查询的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明确,查询机构再将查询结果或证明出具给申请人。另外,《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有相关规定。但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像小陈父亲已经去世,去世前又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交待,要按照这个住建委的“规定”显然已不可能了。

  而且,这个住建委的这些规定都是内部文件,与《物权法》等法规存在着冲突,下位法规应该让位于上位的法规。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小陈系老陈遗产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原告享有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再说,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老陈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只要提供了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就完全证明与死者老陈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让小陈享有查询的权利。

  这个住建委的内部规定,虽然出于对所有权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保护,但不能一概而论,总不能让人为此放弃财产的继承,或者通过打官司才获取逝者的财产信息。试想,一些人是在遇到车祸,急病等情况下,突然之间去世的,他们对遗留的财产,既没有立遗嘱,而且把房产证等不知放在什么地方,继承人很难找得到,在这种情况下让继承人查询怎么办?这种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在各地更加贴心放便民众办事的情况下,这个房管部门还死抱着过去的老做法为难民众,显然是不合适的。小陈为了查询父亲的房产,原本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被逼闹到法庭上,如此折腾是在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其实,这个住建委完全不需要如此严荷。只要让死者的家人到派出所、居委会等地打一个证明就行了。至于亲人之间有没有遗产之争,那是他们家人之间的事,如果有争议,可以让他们自行解决。

  来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