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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对新动态英语的霸王条款当“斩立决”

发布时间: 2010-03-17 15:0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2月25日,市民邹先生到“新动态国际英语”报名学习英语,选择了“一万元学费,一对一外教上20节英语课,一节课一小时500元”的VIP课程,付了一万元后,工作人员带他签合同。他这才看到合同中有一项:“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让、休学和复学、学期延长、转学或退费。”邹先生认为交了费,再签合同很不合理,而且条款如此强硬,心里很不舒服。后来,邹先生上了2节课,感觉课程太深,于是提出退费申请,但对方至今未退。(3月17日《荆楚网》)
  霸王条款是对不平等合同条款的通俗叫法,是指占有优势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另一方的权利作出了一种限制,从而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出来一种不平等的做法。邹先生报名参加“新动态国际英语”学习英语,却遭遇不能退学和退费,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作为非学历培训机构,“新动态国际英语”理应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课时比例退费。但“新动态国际英语”并没有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却在合同中约定不准学员转让、休学和复学、学期延长、转学或退费的条款,排除、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显然属于无效条款。邹先生因为自身原因不愿履行合同,“新动态国际英语”理应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学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法律的先天不足,导致被称为“上帝“的消费者常常在享受这一尊称的同时,却被迫无奈地接受着经营者诸多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它减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是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噪音”。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的。职能部门应加大整治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施以经济、行政处罚;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霸王条款”要坚决曝光,使广大民众知晓;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消费者应提升免“霸”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司法也应当及时完善“反霸”条款和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的涉入。当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诚信行为的时候,“霸王条款”就会悄然远离消费者,契约正义与交易安全自然也会回归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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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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