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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公路改革,财权事权统一应先行
发布时间:2013-11-27 08:55:09来源:荆楚网

  【深化改革“耕者”谈】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

  近期,通过湖北全省公路系统市州财务检查,发现公路管理体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由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市州级的公路部门已成为一个空架子,很难正常开展工作,根本无法加强县市级公路的监督管理;同时,由于全省县市较多,省级部门也无法对每个县市公路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目前公路系统管理陷入窘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公路建设管养,作为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决定》精神,尽快启动全方位的深化改革。
  “十二五”以来,湖北省公路建设成绩斐然。普通公路完成建养投资384亿元,建成一级公路663公里、二级公路2030公里、县乡公路5728公里、通村公路19475公里,分别为“十二五”规划目标的24%、55%、38%、56%。今后3年,力争完成普通公路建设投资639亿元。然而,随着公路里程增加和覆盖面拓广,背后却隐藏着问题和危机。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公路建设管养普遍面临着预算非常低、地方配套资金缺口大、地方二级公路还债压力大、公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难度大等困境。因此,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而且,财权事权统一应该先行。
  日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政府牵头提供,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则适宜由地方政府牵头。具体的支出责任,应合理地对应于此,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
  公路,虽然是属地管理,但是从法理上说,国道和国家高速公路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道的责任主体在省一级政府。但目前,中央与地方、地方县市之间、交通与公路,公路与财政、公路与政府等职责事权的划分不够细致,不相匹配,且存在矛盾。该由地方承担的事权往往由中央来承担,该由公路管理的事权又被其他部门所限制,存在着错位的现象,导致出现多头管理而又无人管理的尴尬局面。
  显然,当前迫切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改革现有公路管理体制,理顺公路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便实现公路财权事权统一。
  公路改革,需要事权固定化。要加强部门协调,更要各自分工明确。尽快落实公路建养管责任,对公路管理职责进行归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公路改革,需要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按照此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财权。逐步创新和完善资金分配模式,扩宽普通公路投融资渠道。当前,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看似规模很大,但是经过层层“瓜分”,最终到达公路部门的资金,已经远远不能完成公路建设管养的实际需要;再加上地方财力不足,无法提供相应的公路配套资金,这更使得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困难重重。
  公路改革,需要统一全国的管理模式。要改革现有公路管理体制,优化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设置,尽早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为适应新形势下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比如,《公路法》的修改就应该尽早提上日程。
  前车之鉴,90年代公路改革不彻底遗留的历史问题,导致目前公路行业出现元气大伤、路况下降、经费不足、编制不定、人心不稳等诸多问题,极易诱发不和谐的因素。
  可见,很多问题的诱因,都是财权事权不匹配。因此,公路改革,财权事权统一必须先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超(黄冈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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