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耕者”谈】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空间迅速扩大,而土地征用是现阶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途径。为保障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民则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逐渐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失地农民”基本面临三重困境。一重为失地即失业。农民失去土地后,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由于文化程度、年龄层次、劳动技能等因素的制约,很难在城镇找到工作。二重为失地即致贫。政府给予农民的补偿大多为一次性补偿并且不高,甚至由于集体分配中的一些不合理,农民实际拿到手的补偿款更少。更令人不安的是,绝大部分农民得到补偿款后,随即用于建房、供子女上学等,补偿款瞬息即无,甚至四处举债,成为名副其实的特困户。三重为失地即失去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二元化结构大背景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由政府牵头的保障兜底面临着寡且患不均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统筹,但诸如原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农转非”人员,转入户口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民,没有红头文件、手续不齐备的征地项目导致的失地农民等这几类事实失地农民,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障,处境维艰。
根据现在的社会实情,大部分“失地农民”几乎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保障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筑牢“土地换保障”的“最后防护线”,从源头上讲,要保障农民争取保障的权利。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政府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对政府给出的土地补偿没有否决的权利,对自己失地后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决定、参与权,并且对政府的政策及其实施效果没有明显的监督权利。因而,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用地流转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保障农民争取保障的权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从短期来看,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使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与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相当,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土地转让,根据土地用途进行区分,让失地农民最大程度分享土地出让带来的利润分配,共享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采取集体留用地政策,对土地基本征用完的村组,留有适当面积的土地,由该村组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链,以更少的用地换来更多的回报,或将土地入股分红,或收取土地租金,保持村组一定的集体收入,使农民变股民、市民,变失地为经营土地。
从长期来看,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提供可靠的生活、发展保障。包括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保障、法律援助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一是搭建政策平台,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障体系,如将新农保作为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的补充,将失地农民医保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失地农民特困户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增强各级政府执行力度,不拖不靠,妥善、有力地依法依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关注失地农民的发展问题。三是保障资金,多渠道筹募资金,除政府出资外,可考虑集体资产收益、用地单位利润分成等其他渠道。四是充分利用社区、农村网格化力量,帮助各项保障服务落地,如法治入网,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就业宣传,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理念等。
失地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牺牲,我们绝不能再让失地农民因失地而成为社会的边缘弱势群体。必须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我们应坚守保障这道“最后防护线”,为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保驾护航,让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尽显人文关怀大爱之美。
稿源:荆楚网
作者:舒欣(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办事处)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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