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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生:深化“法治湖北”建设须厉行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3-12-05 10:14:35来源:荆楚网

 【深化改革“耕者”谈】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传递出三中全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烈信号,这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工作者都受到极大鼓舞。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根本前提,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义。
  但现实中, 权钱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造成了一些执法不公,甚至酿成冤假错案。究其原因,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有数据显示,涉及官民诉讼几乎一半有权力干涉之嫌,群众上访案件的动因有60%出自执法不公。
  以往,在法院、检察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和检察监督无法抵制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干预,似乎有些身不由己,这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和权位思想,成为影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大障碍,不仅冲击和削弱司法公信力,也影响了国家的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在内部按照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性质及行使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模式在实践中也表现出明显的弊端。
  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维护人民权益出发,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可以说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意愿,顺应了时代进步的潮流。同时,上升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来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表明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也再次体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立场。
  对于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三中全会不仅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也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具体思路,打破了这个“深水区”话题的思想禁锢。这一举措,将推动司法独立向前走一大步。这也意味着,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省一级法院、检察院作为区域司法工作的龙头,对系统实行相对垂直管理,要求更高,责任更大。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决定,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带来重要的历史机遇。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 ,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显得愈来愈重要。基于此 ,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进入、保障、培训、考核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撑。
  在这个方面,湖北全省基层司法部门立足本职工作,在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积极满足人民群众诉求,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笔者所在的恩施市检察院,近三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2件16人,批准和决定逮捕案件266件442人、提起公诉264件462人,较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此外,还积极开展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有趣、有益、有促” 的“三有”检察文化活动,在全国检察系统产生深远的影响。
  众所周知,执法不公,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这看起来是个法律问题,实际上是个环境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如何借司法改革的契机深入推进湖北的法治环境建设,值得思考。笔者以为,一要按照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尽快出台司法工作改革方案,用制度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二要加强司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司法工作重在基层,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才有发言权,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才有牢固可行的基础;三要依法打击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腐败,增强群众改革的信念,凝聚和释放改革的正能量,让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收获公平正义的红利。
  建设法治湖北,需要全省司法工作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积极探索、迎接挑战,自觉投身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热潮中。让司法改革凸显公正正义和高效权威,成为惠及人民法律生活的有效方式和行动,最终深化法治湖北的环境建设,推动湖北的“跨越式”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范建生(恩施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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