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耕者”谈】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
基层食品安全有人监管,有机构监管,监管有效能,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在县以上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较快形成乡镇街道等一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问题,迫在眉睫。
当前,乡镇、街道层面还没有形成必要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改革中,监管力量整合的幅度远远低于监管任务整合的幅度,改革整合后的监管机构层级低于改革前监管机构的层级,监管能力实际上呈现削弱状态。二是地方政府财力支撑食品安全监管运行吃紧,食品安全下放到地方以后,地方政府除了必须支撑食品安全监管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外,还应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经费,但经济稍欠良好的地方很难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正常运行的经费需求。三是一些县市区局监管人员编制没有到位,领导班子成员还没有到位,工作处于临时安排状态。四是一些地方的乡镇、街道基层机构如何构架,还没有确定,日常食品药品监管实行派工模式,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五是个别地方三定方案中少数职能、编制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需求严重脱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体制性空白状态。
因为体制不顺,目前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整体处于事倍功半、效率低下状态。
基层不能较快形成监管能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改革模式的冲击。本轮食品安全监管改革模式虽然是国务院统一主导,但仍然有少数地方改革的方案与国务院规定的模式不一样。有的人认为,城区街道层面的改革可以借鉴其他地方将县一级工商、质检、食品药品整合为一个部门的做法。但由于这种模式与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模式冲突,致使街道层面的改革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新职能需要认识过程。将全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本身就是一项新生事物,再加上此前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如何支撑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运行,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保障部门而言,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三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专群结合”模式认识的差异性。有的同志认为,食品安全“专群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应将城区街道层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交给街道(乡),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组织基层网格员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在区一级构建起区——街道两级负责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四是完善体制信心不足。有的同志对于完善初期改革方案不尽完善的地方的信心不足,甚至消极认为,编制部门规定我管什么,我就管什么,我有多少人就管多少事。哪一天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上面自然会重视的。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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