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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坚持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
发布时间:2014-09-03 17:00:26来源:荆楚网

  【深化改革“耕者”谈】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
  近日,江西永丰县县委大院被当作棚户区、居住在此的官员成了“钉子户”的消息,再次掀起了“株连拆迁”的轩然大波。“株连拆迁”拆散了亲情,也拆尽了民心,更拆痛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党的忠诚,拆掉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信……人们不停地问着,株连拆迁何日了?株连拆迁为何屡禁不止?如何根治株连拆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推进禁止株连拆迁的相关立法,将权力关进笼子。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办公厅和监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包括“株连”在内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但从发生在永丰的“株连式拆迁”来看,相关规定显然没有发挥效力,究其原因——没有一个迫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征求民意、依法走正规程序的机构。
  列宁曾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迫使人守法的机关,那么法律就等于零。由此看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然而,近年来株连式拆迁的新闻事件中,却鲜有相关部门官员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先前被媒体报道湖南嘉禾在株连拆迁中受到轻微处分的5名官员不是官复原职就是升迁,中纪委的通知在地方政府看来,自然也形同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快出台禁止株连拆迁的立法,在纪检和司法部门搭建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用法律法规为广大干部职工撑起保护伞,使干部职工在遭遇株连拆迁时有法可依,最大限度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在上级纪检部门、司法机关设立反株连拆迁专门机构,如禁止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发文实行单位包保,要求单位限时拆迁;在纪委设立“土地征迁监察室”,监督下级政府的拆迁行为;在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设立反株连拆迁的相关检察和审判机构,依法调查和受理此类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和株连拆迁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案件责任制,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使“株连拆迁”成为地方政府不敢碰的“高压线”,彻底将地方政府拆迁过程中可能伸向干部职工亲情的手关进笼子里。
  第二,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力度,将资本锁进笼子。没有资本的参与,权力难以形成腐败,同样,地方政府没有开发商所能带来的利益驱使,也不会在拆迁行为中发生株连。在江西永丰县的株连拆迁中,媒体报道,当地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立项县委宿舍楼拆迁。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在于改善贫困居民的住房条件,试想,倘若政府在拆迁中无利可图,倘若开发商即使出钱政府也难以得利,政府还会如此热衷拆迁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应入地方国库,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当前,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地方政府不再能够直接控制和随意支配土地出让金。山区中小学校实行报帐制,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学校财务的“校财局管”制度,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这种制度可作为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土地出让金的模式。在土地出让金尚未完成审计、土地财政尚未得到有效转变、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的当前形势下,实行土地出让金“县(市)财省管”制度,将有效遏止地方政府随意卖地和出让土地的冲动,督导地方政府戒除土地财政的鸦片,回归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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