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痛经假”不是一个新名词,有些地方已经实行,比如湖北、山西等地,并且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提交过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1993年11月,由原卫生部、劳动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尽管有规定,但是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到医院开证明的痛经妇女少之又少。
其原因,一是到医院开证明会暴露个人隐私,所以很多妇女宁肯忍痛上班也不公开自己的“难言之隐”,二是女职工害怕工作业绩受到影响进而影响自己的收入与考评,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许多企业根本不理会这个“痛经假”。
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回到如何让企事业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上来。对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要让他们认可“痛经假”并甘心让女职工“带薪休假”,就必须既要考虑企业效益,又要用法律手段逼迫其就范。这就需要两手准备,一方面通过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来拓宽企业利润空间,让其有能力有底气给女职工放“痛经假”;一方面依靠法律手段以及全方位、无空隙的监督机制来保证“痛经假”真正贯彻执行。如果这两点都没做好,就不要急着将“痛经假”列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原因很简单,如果企业生存压力太大,并且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根本无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只能造成“有法不依”的现实状况,这才是最可怕的。而有些地方之所以明明有“痛经假”规定,却偏偏执行不下去,就从一个侧面说明,实行“痛经假”的时机或许还不成熟。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曲征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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