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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长私拿老人存款”必须严惩

发布时间:2018-07-11 09:04:49来源:荆楚网

  7月7日晚,75岁的孤寡老人戴传亿,因脑瘤在泰州市中医院去世。老人自去年年底开始,在泰州市海陵区响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简称响林养老院)生活,直到本月5日因病情严重住院。老人临死都不知道其托养老院院长张某保管的存折,被院长私自“取走”5万多元。(7月10日扬子晚报网)

  老人把存折让养老院院长保管,养老院院长却趁老人病重之际,在老人及其家人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取走老人的5万元钱。而事发后,这位院长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归还老人的钱。对此,警方认为院长张某私自取款行为非职务侵占,又非盗窃,如何处理感到无能为力。

  该院长的行为表面上是钱的问题,实际上已不只是钱的问题。院长作为受委托人将老人代为保管的存折中的5万元人民币,未经老人和老人家属同意,秘密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而且不愿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了“侵占罪”。再说,这位院长是运用秘密手段,偷偷地取走老人存折上的钱,而且数额巨大,也构成了盗窃罪。

  有关人员认为,由于老人当时是自愿将银行卡给养老院院长张某,且院长张某身份非公职,因此既不能定性其行为是“盗窃”,又不能说是“职务侵占”,因此无法对其立案,这种逻辑不知是什么逻辑。打个也许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在一些企业,员工的工资和财物等实际上都是由企业代为保管,如果企业领导私自将员工的工资和财物等占为已用,而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又不是公职人员,这能不算盗窃和职务侵占?当然,就算认定这位院长的行为确实涉嫌侵占罪,侵占罪系刑事自诉案,可以由老人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警方出具询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数额达到2万到20万,即为数额较大,可领刑2年以上。

  此事如果按警方认定的那样,院长张某私自取款行为非职务侵占,又非盗窃,如何处理感到无能为力。这种处理方式带来的副作用是极大的。试想,老人年纪大了,到了养老院又对养老院比较信任,容易受到养老院一些人员的迷惑,把存折及一些值钱的东西交给养老院保管。如果一些人侵占了老人的钱财,不受到应有的惩处,那必然助长一些养老院负责人非法侵占老人钱财的不良行为。那这样的养老院已不是养老院,反而成了“坑人院”。所以,对于“养老院院长私拿老人存款”的行为必须严惩。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