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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农民捕黄鼠狼获刑”有点冤

发布时间:2016-08-18 10:23:43来源:SRC-13

  老实巴交的村民林广海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为赚点烟酒钱抓了几只黄鼠狼,竟然会触犯刑律。与他一同受到刑事追究的,还有同县的其他6名老汉,以及4名外地黄鼠狼收购者。近日,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该11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8月17日《检察日报》)

  按照办案检察官的说法,黄鼠狼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是属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黄鼠狼、刺猬等都属该名录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从这一点上来看,林广海等人捕黄鼠狼确实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受到刑罚也是应该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林广海等人捕黄鼠狼被判刑,显然是躺着中枪了。中国有句揭后语叫做“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自古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黄鼠狼是一种有害动物,他专门偷吃农户饲养的鸡鸭等家禽。农民们一提到黄鼠狼,就恨得咬牙切齿,可以说是黄鼠狼人人喊打的家伙。不要说这些农民不清楚黄鼠狼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恐怕就是有知识、有文化的机关干部、老师等也没有几个知道。

  农民们捕杀黄鼠狼,虽然杀错了,这不能怪农民,更要怪当地科普不到位,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这些农民捕杀黄鼠狼,一方面他们确实不知道黄鼠狼是有益的动物;另一方面他们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捕杀过程中也没有人来劝阻,没有人来监管,他们还以为自己为民做了好事呢?如果真要对这些农民判刑,那么有关部门也应该负有连带责任。

  农民们捕杀黄鼠狼,责任不全在农民,有关部门也有推卸不掉的责任。在农村很多老的传统观念一时还很难改变,农民他们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元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

  所以,我们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农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到农村、传达给农民,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再说,现在科技手段十分发达,政府部门只要在电视上、报纸上做一些公益广告,或者通过手机短信等发布一些公益信息还是十分方便的。如果让每个农民都知道了不能做的事情,他们还是顶风作案,那判他们刑才会让他们感觉到不冤。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